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武汉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验室的工作条例。
第一条:实验室主任总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业务副主任直接分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行政秘书协助副主任管理。
第二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统一学习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遵守安全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悉相关实验设备安全使用常识。
第三条: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需在通风柜中进行的实验与操作,严禁外移。使用剧毒品,需全程采用保护措施。
第四条:加热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使用时放在不燃操作台上,并与易燃物保持一定距离。易燃、易爆品禁止用明火加热。使用煤气﹑电器加热时要坚守岗位,用后及时关闭。
第五条:易燃﹑易爆﹑剧毒品领取要指定专人。室内不准大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放在一起,要远离火源。
第六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七条:工作结束时,要对气﹑点﹑水源﹑药品﹑通风等进行认真的检查。
第八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如因违反实验室安全防火管理条例并引发安全事故的,一律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