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离子化学与新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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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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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条例
2017-05-05 13:54  

等离子体化学与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    

   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验室的工作条例。    

   第一条:实验室中文名称为“等离子体化学与新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ubei Key Laboratory of Plasma Chemistry and Advanced Materials (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二条:实验室实行“开放、联合、流动和竞争”的运行机制,主要进行等离子体技术、新材料等方面的基础性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把握实验室学科方向,指导实验室的学术建设;审议实验室基金课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学术委员会秘书由实验室副主任兼任。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及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和行政秘书协助主任工作。实验室定期召开室务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五条:实验室人事管理依据学校人事处的人事管理制度,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聘用和管理权。人员聘用由室务会讨论决定,并上报学校人事处审批与备案。    

   第六条:本实验室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实验室基金课题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经费管理依据学校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权。    

   第九条:实验室执行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实验室事务性文本、实验室科研发展计划与基金、实验室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实验室成员及研究生、实验室基金资助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必须冠以实验室中文名称或实验室英文名称。    

   第十二条:实验室日常联系方式:    

   日常事务联系人:王传新

   日常事务联系地址:武汉工程大学等离子体化学与新材料重点实验室;邮编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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