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离子化学与新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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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2017-05-06 07:31  

等离子体化学与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湖北省等离子体化学与新材料重点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和开放基金。主任基金面向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所有从事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研究的科研人员。  

   第二条:基金由湖北省等离子体化学与新材料重点实验室提供。获实验室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必须依据批准的基金申请书和执行计划开展相关研究,以“湖北省等离子体化学与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名义发表成果。  

   第三条:实验室每两年设立一期基金。实验室于6月份在实验室网页上发布下一期的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有兴趣申请实验室基金的科研人员请登录网站下载或来E-mail索要“指南”和“基金申请书”。  

   第四条:基金资助额度:每期(两年)基金总经费额度20万元。主任基金和开放基金各占一半。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依据申请书学术水准、评审意见,可适当调整基金资助经费额度。  

   第五条:基金课题原则上执行年限为两年。  

   第六条:所有获实验室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基金、经费、成果产出、档案管理等规定,并签订“实验室基金资助协议”。  

二、课题申请条件  

   第七条:所有基金申请必须符合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  

   第八条:基金申请按“年度基金申请指南”执行。择优支持:有创新性基础性研究、探索性前沿领域研究、具有明确应用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有重要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研究。  

   第九条:原则上对已获其它项目资助的研究课题,实验室不再受理申请。实验室欢迎并鼓励基金申请者利用其他经费来补充实验室基金开展相关研究。  

   第十条:对已获得其他部门经费资助的具有重要社会效应和影响的联合研究项目,本实验室将考虑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本实验室基金申请者,一般 应是副 教授 (副研究员,高工)以上的研究人员 和已获 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其他申请者须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者(2人以上)的书面推荐。  

三、基金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者按规定填写并提交电子版“基金申请书”。  

   第十三条:实验室于 6月1日 8月31日 ,受理下一年度实验室“基金申请书”。9月1-30日安排基金评审。  

   第十四条: 10月1日 -10日,实验室将批准通知、“基金执行计划表”、“实验室基金资助协议”发送已获准申请者,申请者填写“基金执行计划表”(打印一式三份,加盖所在单位或部门公章,提交电子版),签订“实验室基金资助协议”(一式三份,加盖所在单位或部门公章),于10月30前发送/邮寄给本实验室。  

   第十五条:实验室在确认“基金执行计划”和“实验室基金资助协议”后,于 11月30日前 向获准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下拨科研经费,并于当年12月1日正式启动基金。  

四、基金经费与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课题经费管理以武汉工程大学财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具体基金经费管理见“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课题的经费使用细则。  

   第十七条:凡属于实验室基金资助获得的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权“湖北省等离子体化学与新材料重点实验室”。  

   第十八条:基金执行计划结束后,基金完成人在半年内必须立即上报基金项目完整的原始科研数据、科研成果(包括未发表的和已发表的)、基金结题报告和工作总结,供实验室审议和存档。  

   第十九条:实验室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保密法,对所有基金完成人提交的原始数据和尚未发表的科研成果按照两年有效期进行保密。自基金结题后两年内,实验室对基金完成人提交的所有原始数据和未发表的成果一律保密;两年后,所有数据与未发表的成果在实验室内部公开。如有其他科研人员需要参考相关数据,必须与该基金完成人协商,在授权情况下使用相关数据与成果。  

   第二十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依据基金完成人提交的上述各项材料审议基金的完成质量,给出“优”、“良”、“中”、“差”审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因非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基金要求的任务、评审结果为差、或逾期拒绝提交“协议”要求的有关材料、或因非客观原因而未开展实际研究工作的基金执行人,将依据“协议”和“附录4-第十七条”执行相关管理条款。  

五、其他  

   第二十三条:划拨基金课题经费后,基金执行人应按基金执行计划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所有获准开放基金资助的非实验室固定客座研究人员,在基金执行计划期内,一律自动成为实验室的临时客座研究人员。  

   第二十五条:非本实验室的基金执行人,因研究需要来本实验室开展工作,其工资和劳保福利等各项待遇由原单位发给。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基金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等离子体化学与新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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