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离子化学与新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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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细则
2017-05-05 14:22  

 

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细则

 

根据国务院《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武汉化工学院的有关规定和本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建设事宜,特制定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条:实验室主任总体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二条:业务副主任专管实验室仪器设备。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室公用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与保养说明书;根据实验室科研任务、未来学科发展需要等,制定实验室大中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提交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三条:实验室大中型公共仪器设备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向全部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开放。在满足实验室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实验室仪器设备向外界社会开放并提供服务,实验室依据国家大中型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服务的统一标准收费。

   第四条:实验室公用大中型仪器设备由业务副主任落实专业技术支撑人员专管,其职责:负责分管大中型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与维修;指导、协助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等操作仪器,开展分析测试工作;负责试验室安全与卫生。

   第五条:大中型仪器设备均由专管人制定操作规程。万元以上仪器一律挂牌,标明仪器专管人,仪器性能,主要技术参数与应用范围。

   第六条: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攻读学位的全体研究生均有权使用本实验室的相关仪器设备。

   第七条:为便于管理和提高实验室公用大中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一律实行预先申请使用制度,填写仪器使用申请单,经学科组组长签字(研究生须由导师签字),提交实验室行政秘书备案,由实验室业务副主任审批。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使用,超过批准使用期限需另行申请审批。

   第八条:各类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必须熟悉该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严格掌握仪器设备的相关操作规范。对于未能熟练掌握上述两点的有关人员,须由专业技术支撑人员现场指导、协助开展分析测试工作。违规操作仪器设备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实验室有关规定赔偿。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必须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操作有严格特殊要求的贵重大中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或者现场指导操作

   第十条:各类仪器设备出现技术故障、损坏或者老化,使用人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主管业务副主任。

   第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如特殊需要,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外单位非客座研究人员若需来本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要经主管业务副主任审批,并按规定收费。

   第十二条:实验室对在实验仪器设备维护、分析测试服务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技术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对象如下:仪器设备全年安全运行者;大中型仪器设备使用率超过规定10%者;节约能源与材料者;革新改造试验方法者;自己动手维修改造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者。

                        等离子体化学与新材料重点实验室

                                            2015 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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